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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盐城市司法局关于2023年5月公开招聘5名公证人员的公告
1994
0
凉粉天下
2023/5/23 11:28:21
盐城市司法局直属单位盐城公证处为公益二类零编制事业单位,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、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。因工作需要,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公证人员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招聘岗位
招聘编外公证人员5名。人员聘用后,在盐城公证处统一管理下,从事公证辅助工作。凡符合《公证法》规定的条件,经考核合格,可担任公证员助理、公证员。
二、人员条件
1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;
2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;
3、具有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(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);
4、年龄40周岁以下(1982年5月以后出生);
5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;
6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;
7、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;
8、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、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、被开除公职的人员、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、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,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,不得报考。
三、报名及资格审核
(一)报名方式及时间、地点
1、报名方式:采取现场报名方式。报名者填写《盐城市司法局公开招聘公证人员报名表》,经盐城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现场资格初审后提交。
2、报名时间:2023年5月12日-5月19日(节假日除外),上午:9:00-11:30;下午:3:00-5:30。
3、报名地点:盐城市司法局人事教育处903室(盐城市盐马路246号)。
(二)报名注意事项及资格审核
1、报名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,到指定地点报名,并请认真准确填写《盐城市司法局公开招聘公证人员报名表》(一式两份)。在规定时间内,如本人现场报名有困难的,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,代报名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报考者需提供的报名材料。
2、报名者必须如实填写报名信息,并对所提交的证书及材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、有效性负责。
3、盐城市司法局依据招聘条件和要求,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,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。凡发现报考者弄虚作假的,一经查实,取消应聘资格。
四、考试
1、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。考试时间、地点另行通知。
2、笔试卷面分100分。笔试主要测试考生的法律常识、文字能力和综合素质。笔试合格分60分。笔试结束后,从合格人员中,以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(含末位同分者),不足招聘岗位计划人数3倍比例的按照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。
3、面试题本分100分。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,测试考生的岗位适应能力。面试合格分60分。
4、考试总成绩采取百分制,总分按100分计算,笔试成绩、面试成绩各以50%计入总成绩。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,第三位小数按“四舍五入”办法处理。
5、如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数不足招聘岗位计划人数3倍比例,则直接组织面试,以面试成绩作为考试成绩。
五、体检和考察
1、根据考试总成绩,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1:1的比例,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,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组织体检。总成绩相同时,笔试成绩分高者列入体检人选;若笔试成绩仍相同的,以笔试主观题分高者列入体检人选(因报考人数不足招聘岗位计划人数3倍比例直接面试的,面试成绩相同时,以主考官给分高者列入体检人选,若主考官分数仍相同的,则组织二次面试)。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。
2、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,考察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、道德品质、业务能力、工作实绩和遵纪守法等情况。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。
3、因体检、考察不合格或弃权等出现招聘岗位缺额时,按照考试总成绩在符合条件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。
六、公示和聘用
1、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盐城市司法局网站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
2、经公示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人员,与盐城公证处签订劳动合同,工资待遇按盐城公证处核定的标准执行。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,试用期为3个月。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,正式聘用;考核不合格的,终止聘用关系。聘用人员取得公证员助理资格或公证员资格后,依据公证处内部管理办法,根据个人工作实绩发放绩效工资。
七、其他事宜
1、本次招聘坚持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原则,严格按照公开招聘有关规定,由盐城市司法局组织实施,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社会全程监督。
2、本次公开招聘具体事宜由盐城市司法局负责解释。
监督电话:0515-80501620(市纪委监委第十二派驻纪检监察组)
咨询电话:0515-69185903(市司法局人事教育处)
盐城市司法局
2023年5月11日
信息来源于网络,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。
来源链接:
http://sfj.yancheng.gov.cn/art/2023/5/11/art_1303_3997974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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